太仓法院裁决被告丁某因用铁木豆树种假冒红木而归还家具款53000元并赔偿金张某损失53000元。2007年9月,张某对丁某陈列在某红木商行内的一套家具较为中意,并当场缴纳了订金5000元。
2008年2月5日,丁某向张某开具收据一份,写明:“量身红木家具款48000元”。2008年2月8日,张某拟定了一份出售家具的合约,合约金额为71800元,其中违约责任中具体如非红木,则要以一缴十。
”丁某在该合约中投了名。张某接到价值为53000元的家具后有所猜测,于是委托国家家具质量检验监督中心展开检测,检测结果称之为家具材料为“铁木豆”树种。张某为此向法院控告拒绝归还家具款53000元,赔偿金718000元。
丁某在庭审中指出自己并未细心看合约,猜测以一缴十是加到的内容。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合乎誓约的,给对方导致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该相等于因债权人导致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获取商品或服务有欺诈不道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减少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价款或拒绝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由于红木有有所不同的品种,且红木家具容易为一般的消费者辨别,丁某在坚称自己的家具为铁木豆树种的情况下仍向张某开具红木家具的收据,并在合约上再度亲笔签名证实,而并未不予指明,可见不存在欺诈的蓄意。但鉴于在合约中所誓约的以一缴十条款系由原告张某制订,非被告丁某的现实意思回应,故赔偿金金额按已付购得货款的一倍为宜。
欲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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